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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和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电子计价秤销售单位、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秩序,有效遏制“缺斤短两”等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将于2027年1月8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新规落地见效,现对各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销售单位(含经销商、维修店)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销售管理

1.严禁销售违规产品。即日起,严禁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技术要求的产品。严禁销售无证、假冒以及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2.查验唯一性标识。所售产品必须具备唯一的身份信息(生产码、维修码等),确保“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完整有效。对于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无效或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一律不得销售。

3.不得从事非法改装。严禁对电子计价秤加装作弊装置、调整计量参数或提供改装服务及技术指导。

二、各类使用单位(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酒楼饭店及个体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落实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且检定周期为一年。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

5.严控新旧过渡节点。一是新增或更换设备:自2026年1月8日起,所有新购置或更换的电子计价秤,必须选用符合新规(JJF2184-2025)要求的产品(具备“开壳锁机、授权解锁”功能)。二是存量设备过渡:原型号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至2027年1月7日。自2027年1月8日起,所有在用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新型评大纲要求。现有合规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至2030年1月8日。三是确保外观与铅封完好:所用电子秤铭牌信息(含厂名、型号、分度值、CPA标志等)必须清晰可见;铅封完好无损,不得破坏或改动。使用前需确保重量显示值归零,不得加装任何作弊硬件。

三、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6.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放置在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复秤。

7.对场内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和申请检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

8.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违法责任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库存不合规产品,淘汰老旧设备。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销售“鬼秤”、使用未经检定或作弊秤等计量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请及时拨打 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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