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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贸市场如何管理?8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起草的《海口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农民在自产自销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部分,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
《办法》明确,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建立全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召开,研究落实年度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宏观调控稳定物价,完善市场管理机制,明确和部署下一年度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充足。
还明确了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街道办、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办法》指出,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新建、改(扩)建与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中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但进行升级改造后仍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还指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在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区域(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办法》表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需要办理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许可证照,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农贸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立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具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检测,防疫,台账,公示,环境卫生管理,计量管理,档案管理,划行归市,人员管理,消防、建筑安全管理,治安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争议调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和《海口市农贸市场设计导则》等农贸市场地方行业标准明确的其他职责。
场内经营者是农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应当合理使用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对农产品实施有效的追溯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台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等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购进,并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办法》强调,农贸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提供摊位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营者除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市场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经营者有权拒付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纠正。设置自产自销区的农贸市场,农民在自产自销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还强调,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办法》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时间、途径和方式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
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楼南楼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570135。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k66795048@163.com。
三、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可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