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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塘小鲍鱼、自家产雪花梨~速度来下单!”……
在朋友圈,类似的吆喝随处可见,直击吃货的内心。微商卖农产品在朋友圈已经不是稀罕事。但是,今后这些私家美食和地方特产不能再这么随便卖了。
要办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指出,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任。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作出了明确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网络食品经营,也就是说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的食品销售都在监管范围。
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会重罚!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小农有话说:
这个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它的出现是对当前泛滥的自媒体销售农产品和食品,以及淘宝等电商平台的一则约束法规。一旦意见稿最终通过实施,农产品、食品经营个体或企业,今后在网上平台销售产品时,将得到有效监管。对于消费者来说,可有效降低网上购买食品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