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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针对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一起来看↓↓↓
办法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生鲜连锁超市。 农贸市场规划选址,符合石家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同时,农贸市场一般按照1万至1.5万人,规划市场面积1000至1500平方米,3万至5万人,规划市场面积1500至30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原则上新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应设置在非居住类建筑地面一层以上,与居民楼距离不应少于20米,建筑层高不小于4.5米。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农贸市场规划要求的,各区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农贸市场。
《办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除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外,农贸市场还将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建立市场培训制度,定期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以及食品、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作为农副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农贸市场也担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办法》提出,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循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 农贸市场开办者要与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提出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与此同时,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做好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
市场门前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位),禁止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等车辆入内,禁止顾客携带宠物入内,场外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经营活动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和破坏铅签封。 (一)假冒伪劣产品。 (二)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 (四)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活禽。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 (一)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